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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

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卷第九

读

启玄子次注林亿孙奇高保衡等奉敕校正孙兆重改误

热论 刺热篇 评热病论 逆调论

热论篇第三十一

[一]

按:本篇主要论述热病的病理与治法,包括以下内容:热病性质:"今夫热病者,皆伤寒之类也"。伤寒起于"巨阳",依次传入阳明、少阳、太阴、少阴、厥阴。六经病证临床特点及病理、预后。六经病证治法:"各通其藏脉";"其未满三日者,可汗而已";"其满三日者,可泄而已"。热病愈后复发、迁延不愈的原因及治法、禁忌。论"两感于寒"之脉应、病形。"凡病伤寒而成温者:先夏至日者为病温,后夏至日者为病暑","暑当与汗皆出,勿止"。

自"黄帝问曰今夫热病者"至"三日其气乃尽故死矣"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五《热病决》;自"凡病伤寒而成温者"至"皆出勿止"见于《太素》卷三十《温暑病》。本篇又见于《甲乙经》卷七第一上。《伤寒论》卷第二《伤寒例第三》所引《阴阳大论》有与本篇相关内容。

黄帝问曰:今夫热病者,皆伤寒之类也。或愈或死,其死皆以六七日[1]之间,其愈皆以十日以[2]上者,何也?不知其解,愿闻其故[3]。岐伯对曰:巨[3]阳者,诸阳之属也[三],其脉连[4]于风府[四],故为诸阳主气也[五]。人之伤于寒也,则为病热,热虽甚,不死[六];其两感于寒而病者,必不免于死[七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在第五卷。

[二]寒者,冬气也。冬时严寒,万类深藏,君子固密,不伤于寒,触冒之者,乃名伤寒。其伤于四时之气[5],皆能为病,以伤寒为毒者,最乘杀厉之气。中而即病,名曰伤寒;不即病者,寒毒藏于肌肤,至夏至前变为温病,夏至后变为热病。然其发起皆为伤寒致之,故曰热病者皆伤寒之类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伤寒论》云:"至春,变为温病;至夏,变为暑病。"与王注异。王注本《素问》为说,《伤寒论》本《阴阳大论》为说,故此不同。

[三]巨,大也。太阳之气,经络气血荣卫于身,故诸阳气皆所宗属。

[四]风府,穴名也,在项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宛宛中是。

[五]足太(阴)[阳][6]脉浮气之在头中者凡五行,故统主诸阳之气。

[六]寒毒薄[7]于肌肤,阳气不得散发而内怫[8]结,故伤寒者反为病热。

[七]藏府相应而俱受寒,谓之两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“六七日”上有“病”字。

[2]元本、元残本、藏本、熊本、吴悌本、赵本、朝鲜活字本、朝鲜小字本、《甲乙经》“以”并作“已”。

[3]《甲乙经》“巨”作“太”。

[4]吴勉学本“连”作“达”。

[5]元本、元残本“气”下有“者”字。

[6]《素问校讹》:“元椠本‘阴’作‘阳’。”元残本同。作“阳”义长,据改。

[7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“古钞本‘薄’作‘藏’。”

[8]元残本“怫”作“佛”。

帝曰:愿闻其状[一]。

歧伯曰:伤寒:一日,巨阳受之[一],故头痛,腰脊强[三]。二日,阳明受之[四]。阳明主内,其脉侠鼻络于目,故身热目疼[五]而鼻干、不得卧也[六]。三日,少阳受之。少阳主胆[七],其脉循胁,络于耳,故胸胁痛而耳聋。三阳经、络皆受其[2]病,而未入于藏者,故可汗而已[七]。四日,太阴受之[八]。太阴脉布胃中,络于嗌,故腹满而嗌干。五日,少阴受之。少阴脉贯肾,络于肺,系舌本,故口燥[3]舌干而渴。六日,厥阴受之[4]。厥阴脉循阴器而络于肝,故烦满而囊缩。三阴三阳五藏六府皆受[5]病,荣卫不行,五藏[6]不通,则死矣[九]。

其不两感于寒者:七日,巨[7]阳病衰,头痛少愈[十]。八日,阳明病衰,身热少愈。九日,少阳病衰,耳聋微闻。十日,太阴病衰,腹减[8]如故,则思饮食[9]。十一日,少阴病衰,渴止,不满,舌干而已而嚏[10]。十二日,厥阴病衰[11],囊纵[12],少腹微下,大气皆去,病日已矣[十一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谓非两感者之形证。

[二]三阳之气,太阳脉浮。脉浮者,外在于皮毛。故伤寒一日,太阳先受之。

[三]上文云其脉连于风府,略言也。细而言之者:足太阳脉从巅入络脑,还出别下项,循肩髆内侠脊抵腰中。故头痛项,腰脊强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及《太素》作“头颈与[13]腰脊皆痛[14]。”

[四]以阳感热,同气相求,故自太阳入阳明也。

[五]身热者,以肉受邪。胃中热烦,故不得卧。馀随脉络之所生也。

[六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“胆”作“骨”,元起注云:“少阳者,肝之表。肝候筋,筋会于骨,是少阳之气所荣,故言主于骨。”《甲乙经》《太素》等并作“骨”[15]。

[七]以病在表,故可汗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[云]本[16]“藏”作“府”,元起注云:“伤寒之病,始入于[17]皮肤之腠理,渐胜于诸阳,而未入府,故须汗发其寒热而散之。《太素》亦作“府”[18]。

[八]阳极而阴受也。

[九]死,犹嘶也,言精气皆嘶也。是故[19]其死皆病六七日间者,以[20]此也。

[十]邪气渐退,经气渐和,故少愈。

[十一]大气,谓大邪之气也。是故其愈皆病十日已上者,以此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无“目疼”二字。

[2]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无“其”字。

[3]《太素》“燥”作“热”。

[4]《太素》“受之”作“受病”。

[5]《太素》无“受”字。

[6]《太素》“五藏”作“府藏”。

[7]《甲乙经》“巨”作“太”。

[8]《太素》无“减”字。

[9]《太素》“思饮食”作“思食饮欲食”。

[10]《太素》“噎”作“软”。《甲乙经》“已而”作“乃已”,无“噎”字。

[11]《太素》“病衰”作“病愈”。

[12]《太素》“纵”作“从”。

[13]《素问校讹》校补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无‘与’字。”元残本同。

[14]元本、元残本“痛”作“强”。《太素》“头项痛腰脊强”作“头项腰脊皆痛”。

[15]顾校:“以上文‘阳明主肉’证之,‘骨’字是也。”

[16]《素问校讹》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‘云’作‘本’。”元残本同。据改。

[17]元本、元残本无“于”字。

[18]《太素》“而未入于藏者”作“而未入通于府也”。

[19]元本、元残本“是故”作“是以”。

[20]元本、元残本无“以”字。

帝曰:治之奈何?歧伯曰:治之:各通其藏脉,病日衰已矣。其未满三日者,可汗而已;其满三日者,可泄而已[一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此言表里之大体也。《正理伤寒论》曰:“脉大浮数,病为在表,可发其汗;脉细沈数,病在[1]里,可下之。”由此,则虽日过多,但有表证,而脉大浮数,犹宜发汗;日数虽少,即有里证,而脉沈细数,犹宜下之。正应随脉证以汗下之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素问校讹》:“元椠本‘在’上有‘为’字。”元残本同。

帝曰:热病已愈,时有所遗者,何也[一]? 歧伯曰:诸遗者,热甚而强食之,故有所遗也。若[1]此者,皆病已衰而热有所藏,因其谷气相薄,两热相合,故有所遗也。

帝曰:善。治遗奈何? 歧伯曰:视其虚实,调其逆从,可使必已[2]矣[二]。

帝曰:病热当何禁之? 歧伯曰:病热少愈,食肉则复,多食则遗。此其禁也[三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邪气衰去不尽,如遗之在人也。

[二]审其虚实而补写之,则必已。

[三]是所谓戒食劳也。热虽少愈,犹未尽除,脾胃气虚,故未能消化;肉坚食驻,故热复生。复,谓复旧病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无“若”字。

[2]《甲乙经》“必已”作“立已”。

帝曰:其病[1]两感于寒者,其脉应与其病形何如[2]? 歧伯曰:两[3]感于寒者:病一日,则巨[4]阳与少阴俱病,则头痛口干而烦满[一]。二日,则阳明与太阴俱病,则腹满身热,不欲[二][5]食,谵言[6]。三日,则少阴与厥阴俱病,则耳聋囊缩而厥,水浆不入,不知人,六日死[三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新校正云:按:《伤寒论》云“烦满而渴”。

[二]谵言,谓妄谬而不次也。◎新校正云:按:杨上善云“多言也”。

[三]巨阳与少阴为表里,阳明与太阴为表里,少阳与厥阴为表里,故两感寒气,同受其邪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无“病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“何如”作“如何”。

[3]《甲乙经》“两”上有“其病”二字,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“两”上有“其”字。

[4]《甲乙经》“巨”作“太”。

[5]《太素》无“欲”字。

[6]《甲乙经》“言”作“语”。

帝曰:五藏已伤,六府不通,荣卫不行,如是,之[1]后三日乃死,何也? 歧伯曰:阳明者,十二经脉[2]之长也,其血气盛,故不知人三日其气乃尽,故死矣[一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以上承气海,故三日气尽乃死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无“之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无“脉”字。

凡病伤寒而成温者:先夏至日者,为病温;后夏至日者,为病暑。暑[1]当与汗皆[2]出,勿止[一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此以热多少盛衰而为义也。阳热未盛,为寒所制,故为病曰温;阳热大盛,寒不能制,故为病曰暑。然暑病者,当与汗之令愈,勿反止之,令其甚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:“凡病伤寒”已下,全元起本在《奇病论》中,王氏移于此。杨上善云:“冬伤于寒轻者,夏至以前发为温病;冬伤于寒甚者,夏至以后发为暑病。”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“暑”上有“病”字。

[2]“皆”,借,同时。

刺热篇第三十二

[一]

按:本篇主要论述五脏热病及其刺法,包括以下内容:热病按五脏分为五类。肝热病、心热病、脾热病、肺热病、肾热病各自的临床表现、预后及治疗方法。热病之治未病法:“病虽未发,见赤色者,刺之。”诸治热病之法:“诸治热病,以饮之寒水,乃刺之,必寒衣之,居止寒处,身寒而止也。”热病始现之症与分经治疗之法及预后。望诊面色变化可以诊断热病所发之经。治热病之气穴。诊面色可以知腹中之病。

自“肝热病者小便先黄”至“病甚者为五十九刺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五《五脏热病》;自“热病始手臂痛者”至“刺项太阳而汗出止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五《五脏热病》、卷二十六《寒热杂说》;“热病始于足胫者刺足阳明而汗出止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六《寒热杂说》;自“热病先身重骨痛”至“颊上青者上也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五《五脏热病》。

本篇又分别见于《甲乙经》卷七第一上、卷七第一中。《脉经》7-13-24至7-13-29、7-20-1有与本篇相关内容。

肝热病者,小便先黄,腹痛,多卧,身热[一]。热争,则狂言及惊,胁满[1]痛,手足躁,不得[2]安卧[三]。庚辛甚。甲乙大汗。气逆,则庚辛死[四]。刺足[3]厥阴、少阳[五]。其逆,则[4]头痛(员员)[贞贞][5],脉引冲头[6]也[六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在第五卷。

[二]肝之脉环阴器,抵少腹而上,故小便不通先黄、腹痛、多卧也。寒薄生热,身故热焉。

[三]经络虽已受热,而神藏犹未纳邪,邪正相薄,故云争也。馀争同之。又,肝之脉从少腹上侠胃,贯鬲布胁肋,循喉咙之后,络舌本,故狂言、胁满痛也。肝性静而主惊骇,故病则惊、手足躁扰、卧不得安。

[四]肝主木,庚辛为金,金克木,故甚、死于庚辛也。甲乙为木,故大汗于甲乙。

[五]厥阴,肝脉。少阳,胆脉。

[六]肝之脉自舌本循喉咙之后上出额,与督脉会于巅,故头痛(员员)[贞贞]然,脉引冲于头中也。(员员)[贞贞],谓似急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无“满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无“得”字。

[3]《太素》“足”作“手足”。

[4]《太素》无“逆则”二字。

[5]《太素》“员员”作“贞贞”。贞贞,坚固笔直的样子。作“员员”者,形近而误。作“贞贞”义长,据改。下王注同,不复出校。说详《校补》。

[6]《甲乙经》“头”下有“痛”字。

心热病者,先不乐,数日乃热[一]。热争,则卒心痛[1],烦闷[2],善呕,头痛,面赤,无汗[三],壬癸[3]甚。丙丁大汗。气逆,则壬癸死[三]。刺手少阴、太阳[四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夫所以任治于物者谓心。病气入于经络,则神不安治,故先不乐,数日乃热也。

[二]心手少阴脉起于心中;其支别者,从心系上侠咽。小肠之脉直行者循咽下鬲抵胃;其支别者,从缺盆循颈上颊至目外眦。故卒心痛、烦闷、善呕、头痛、面赤也。心在液为汗,今病热,故无汗以出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“外眦”作“兑眦”,王注《厥论》亦作“兑眦”。“外”当作“兑”。

[三]心主火,壬癸为水,水灭火,故甚、死于壬癸也。丙丁为火,故大汗于丙丁。气逆之证,经阙其文[4]。

[四]少阴,心脉。太阳,小肠脉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卒心痛”作“心”一字,连下读。

[2]《太素》“闷”作“惄”。

[3]《太素》“五姿”上有“至”字。

[4]元本、元残本“文”下有“也”字。

脾热病者,先头重,颊[1]痛,烦心[2],颜青,欲呕[3],身热[一]。热争,则腰痛不可[4]用俯仰[5],腹满,泄[6]两颔[7]痛[二],甲乙甚。戊己大汗。气逆,则甲乙死[三]。刺足太阴、阳明[四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胃之脉起于鼻,交颜中,下循鼻外入上齿中,还出侠口环唇,下交承浆,却循颐后下廉出大迎,循颊车上耳前,过客主人,循发际至额颅,故先头重、颊痛、颜青也。脾之脉支别者复从胃别上鬲,注心中;其直行者,上鬲侠咽,故烦心、欲呕而身热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《太素》云:“脾热病者[8],先头重、额[9]痛。”无“颜青”二字也。

[二]胃之脉支别者起胃下口,循腹里,下至气街中而合,以下髀。气街者,腰之前,故腰痛也。脾之脉入腹属脾络胃。又,胃之脉自交承浆[10],却循颐后下廉出大迎,循颊车,故腹满、泄而两颔痛。

[三]脾主土,甲乙为木,木伐土,故苦、死于甲乙也。戊己为土,故大汗于戊己。气逆之证,经所未论。

[四]太阴,脾脉。阳明,胃脉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·热病下》篇云:“病先头重、颜[11]痛、烦心、身热。热争,则腰痛不可用俯仰,腹满,两颔痛(其)[甚][12],暴泄,善饥而不欲食,善噫,热中,足清,腹胀,食不化,善呕,泄有脓血,苦呕无所出。先取三里,后取太白、章门。”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“颊”作“颜”。

[2]《太素》“烦心”作“心烦”。

[3]《太素》“呕”作“欧”。馀或同,不复出校。

[4]《太素》无“可”字。

[5]《太素》无“俯仰”二字。

[6]《太素》“两”作“而”。

[7]《甲乙经》夹注:“一本作额。”

[8]元本、元残本无“者”字。

[9]元本、元残本“颜”作“额”。

[10]《素问校讹》校补:“‘交承浆’,古钞本作‘交颐下’。”

[11]《素问校讹》:“元椠本‘颜’作‘额’,周本同。”元残本同。

[12]顾校:“‘其’字误,当依《甲乙经》作‘甚’。”据改。

肺热病者,先淅然厥,起毫毛,恶风寒,舌上黄,身热。热争,则喘咳,痛走胸膺背,不得大息,头痛不堪,汗出而寒。丙丁甚。庚辛大汗。气逆,则丙丁死,刺手太阴、阳明,出血如大豆,立已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肺主皮肤,外养于毛,故热中之,则先淅然恶风寒,起毫毛也。肺之脉起于中焦,下络大肠,还循胃口,今肺热入胃,胃热上升,故舌上黄而身热。

[二]肺居隔上,气主胸膺,复在变动为咳,又藏气而主呼吸,背复为胸中之府,故喘咳、痛走胸膺背、不得大息也。肺之络脉上会耳中,今热气上熏,故头痛不堪、汗出而寒。

[三]肺主金,丙丁为火,火烁金,故甚、死于丙丁也。庚辛为金,故大汗于庚辛也。气逆之证,经阙未书。

[四]太阴,肺脉。阳明,大肠脉。当视其络脉盛者,乃刺而出之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淅”作“凄凄”。

[2]《太素》无“厥”字。

[3]《太素》无“毫”字,《甲乙经》“毫”作“皮”。

[4]《太素》无“寒”字。

[5]《太素》“痛”作“痹”。

[6]《太素》“堪”作“甚”,注:“有本为堪。”《甲乙经》亦作“甚”。

[7]元残本无“大”字。

肾热病者,先腰痛,𦙁酸,苦渴,数饮,身热。热争,则项痛而强,𦙁寒且酸,足下热,不欲言。其逆,则项痛员贞然。戊己甚。壬癸大汗。气逆,则戊己死。刺足少阴、太阳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膀胱之脉从肩胛内侠脊抵腰中。又,腰为肾之府。故先腰痛也。又,肾之脉自循内踝之后,上腨内,出腘内廉;又,直行者从肾上贯肝鬲,入肺中,循喉咙,侠舌本。故𦙁酸、苦渴、数饮、身热。

[二]膀胱之脉从脑出别下项;又,肾之脉起于小指之下,斜趋足心,出于然骨之下,循内踝之后,别入跟中,以上腨内;又,其直行者从肾上贯肝鬲,入肺中,循喉咙,侠舌本。故项痛而强、𦙁寒且酸、足下热、不欲言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“然骨”作“然谷”。

[三]肾之筋循脊内,侠膂上至项,结于枕骨,与膀胱之筋合。膀胱之脉又并下于项。故项痛员贞然也。澹澹,为似欲不定也。

[四]肾主水,戊己为土,土刑水,故甚、死于戊己也。壬癸为水,故大汗于壬癸也。

[五]少阴,肾脉。太阳,膀胱脉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无“逆则”二字。

[2]《太素》“员员”作“贞贞”。据改。

[3]“澹澹”与“沉沉”音同义通。“沉沉”与“几几”同义,本指威严的样子。威严往往身体挺得笔直,所以中医用来形容身体某些部位强直的样子。贞贞、澹澹、沉沉、几几声转义通。说详《校补》。

[4]《太素》无“然”字。

[5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‘腨’作‘腑’,与《释音》合。”

[6]元本、元残本“趍”作“趁”。

[7]顾校:“‘脊’、‘膂’二字当依《甲乙经》互易。”

诸[1]汗者,至其所胜日汗出也[一][2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气王日为所胜。王则胜邪,故各当其王日汗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诸”下有“当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无“诸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出也”十一字,《甲乙经》“汗出也”作“汗甚”二字。

肝热病者,左颊先赤[一];心热病者,颜[1]先赤[二];脾热病者,鼻先赤[三];肺热病者,右颊先赤[四];肾热病者,颐先赤[五]。病虽未发,见[2]赤色者,刺之,名曰治未病[六]。热病从部所起者,至期而已[七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肝气合木,木气应春。南面正理之,则其左颊[3]也。

[二]心气合火,火气炎上。指象明候,故候于颜。颜,额也。

[三]脾气合土,土王于中。鼻处面中,故占鼻也。

[四]肺气合金,金气应秋。南面正理之,则其右颊也。

[五]肾气合水,水惟润下。指象明候,故候于颐也。

[六]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,不治已乱治未乱,此之谓也。

[七]期,为大汗日也。如肝甲乙,心丙丁,脾戊己,肺庚辛,肾壬癸,是为期日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"痂”作“痂领",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作"痂痂"。

[2]《太素》"见"下有"其"字。

[3]元本、元残本无"痂"字。

其刺之反者,三周而已[一]。重逆则死[二]。

诸当汗[1]者,至其[2]所胜日汗大出也[三]。

诸治热病,以[3]饮之寒水,乃刺之,必寒衣之,居止[4]寒处,身寒而止也[四]。

热病,先胸胁痛[5],手足躁,刺足少阳,补足太阴[五][6]。病甚者,为五十九刺[六]。

热病,始手臂痛者,刺[7]手阳明、太阴,而汗出,止[七][8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反,谓反取其气也。如肝病刺脾,脾病刺肾,肾病刺心,心病刺肺,肺病刺肝者,皆是反刺五脏之气也。三周,谓三周于三阴三阳之脉状也。又,太阳病而刺写阳明,阳明病而刺写少阳,少阳病而刺写太阴,太阴病而刺写少阴,少阴病而刺写厥阴,如此,是为反取三阴三阳之脉气也。

[二]先刺已反,病气流传,又反刺之,是为重逆。一逆刺之,尚至三周乃已,况其重逆,而得生邪?

[三]王则胜邪,故各当其王日汗。○新校正云:按:此条文注二十四字与前文重复,当从删去。《甲乙经》、《太素》亦不重出。

[四]寒水在胃,阳气外盛,故饮寒乃刺。热退则凉生,故身寒而止针。

[五]此则举正取之例。然足少阳木病而写足少阳之木气、补足太阴之土气者,恐木传于土也。胸胁痛,丘虚主之。丘虚,在足外踝下如前陷者中,足少阳脉之所过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热病手足躁,经无所主治之旨,然补足太阴之脉,当于井(荥)[荥]取之也。○新校正云:详"足太阴",全元起本及《太素》作"手太阴"。杨上善云:"手太阴上属肺,从肺出腋下,故胸胁痛。"又按:《灵枢经》云:热病而胸胁痛,手足躁,取之筋间,以第四针,索筋于肝,不得索之于金。金,肺也[9]。以此决知[10]作"手太阴"者为是。

[六]五十九刺者,谓头上五行行五者,以越诸阳之热逆也;大杼、膺俞、缺盆、背俞,此八者,以写胸中热也;气街、三里、巨虚上下廉,此八者,以写胃中之热也;云门、髃骨、委中、髓空,此八者,以写四支之热也;五脏俞傍五,此十者,以写五脏之热也。凡此五十九穴者,皆热之左右也,故病甚则尔刺之。然头上五行者:当中行谓上星、颥会、前顶、百会、后顶,次两傍谓五处、承光、通天、络却、玉枕,又刺[11]两傍谓临泣、目窗[12]、正营、承灵、脑空也。上星,在颅上,直鼻中央,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陷者中容[13]豆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。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"四分”作“三分",《水热穴论》注亦作"三分",详此上下文云:刺如上星法。又云:刺如颥会法。既有二法,则当依《甲乙经》及《水热穴论》注,上星刺入三分,颥会刺入四分。)颥会,在上星后同身寸之一寸陷者[14],刺如上星法。前顶,在颥会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骨间陷者中,刺如颅会法。百会,在前顶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,顶中央旋毛中陷容指,督脉足太阳脉之交会,刺如上星法。后顶,在百会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枕骨上,刺如颅会法。然是五者,皆督脉气所发也。上星留六呼,若灸者,并灸五壮。次两傍穴:五处,在上星两傍同身寸之一寸五分;承光,在五处后同身寸之一寸;通天,在承光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;络却,在通天后同身寸之一寸五分;玉枕,在络却后同身寸之七分。然是五者,并足太阳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五处、通天各留七呼,络却留五呼,玉枕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(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:承光不可灸,玉枕刺入二分。)又次两傍:临泣,在头直目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五分,足太阳少阳阳维三脉之会;目窗、正营,递相去同身寸之一寸;承灵、脑空,递相去同身寸之一寸五分。然是五者,并足少阳阳维二脉之会。脑空一穴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馀并可刺入同身寸之三分,临泣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大杼,在项第一椎下两傍,相去各同身寸之一寸半陷者中,督脉别络足太阳手太阳三脉气之会,刺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(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作“七壮”,《气穴》注作“七壮”,《刺疟》注、《热穴》注作“五壮”。)膺俞者,膺中俞也,正名中府,在胸中行两傍,相去同身寸之六寸,云门下一寸,乳上三肋间动脉应手陷者中,仰而取之,手足太阴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缺盆,在肩上横骨陷者中,手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七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背俞,当是风门、热府,在第二椎下两傍,各同身寸之一寸半,督脉足太阳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验今《明堂》、《中诰图经》不言背俞,未详果何处也。(新校正云:按:王注《水热穴论》以风门、热府为背俞,又注《气穴论》以大杼为背俞,此注云未详,三注不同,盖疑之也。)气街,在腹齐下横骨两端鼠鼷上同身寸之一寸,动应手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三里,在膝下同身寸之三寸,桁外廉两筋肉分间,足阳明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七呼,若灸,可灸三壮。巨虚上廉,足阳明与大肠合,在三里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巨虚下廉,足阳明与小肠合,在上廉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云门,在巨骨下,胸中行两傍,(新校正云:按《气穴论》注“胸中行两傍”作“侠任脉傍横去任脉”,文虽异,穴之处所则同。)相去同寸之六寸,动脉应手。中府,当其下同身寸之一寸。云门,手太阴脉气所发,举臂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验今《明堂》、《中诰图经》不载髀鹘穴,寻其穴以写四支之热,恐是肩鹘穴,穴在肩端两骨间,手阳明跷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委中,在足膝后屈处,腘中央约文中动脉,(新校正云:详委中穴与《气穴》注、《骨空》注、《刺疟论》注并此,王氏四处注之,彼三注无“足膝后屈处”五字,与此注异者,非实有异,盖注有详略尔。)足太阳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髓空者,正名腰俞,在脊中第二十一椎节下间,督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(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作“二寸”,《水热穴论》注亦作“二寸”,《气府论》注、《骨空论》注作“一分”。)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五藏俞傍五者,谓魄户、神堂、魂门、意舍、志室五穴也,在侠脊两傍,各相去同身寸之三寸,并足太阳脉气所发也。魄户,在第三椎下两傍,正坐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神堂,在第五椎下两傍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魂门,在第九椎下两傍,正坐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意舍,在第十一椎下两傍,正坐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志室,在第十四椎下两傍,正坐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是所谓此经之五十九刺法也。若《针经》所指五十九刺,则殊与此经不同,虽俱治热病之要穴,然合用之理全向背,犹当以病候形证所应经法,即随所证而刺之。

[七]手臂痛,列缺主之。列缺者,手太阴之络,去腕上同身寸之一[23]寸半,别走阳明者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欲出汗,商[24]阳主之。商阳者,手阳明脉之井,在手大指次指内侧,去爪甲角如韭叶,手阳明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一呼[25]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“汗”下有“出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“其”作“病”。

[3]《太素》、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“以”作“已”,《甲乙经》“以”作“先”。

[4]《太素》无“止”字。

[5]《甲乙经》“痛”下有“满”字。

[6]《太素》“补足太阴”作“手太阴”。

[7]《太素》、《灵枢》、《甲乙经》“刺”作“先取”。下同。

[8]《灵枢》、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并无“止”字。下同。

[9]《灵枢·热病篇第二十三》云:“热病,面青,脑痛,手足躁,取之筋间,以第四针。于四逆,筋蹙,目浸。索筋于肝,不得索之金。金者,肺也。”

[10]元本、元残本“知”作“之”。

[11]“刺”,读若“次”。

[12]元本、元残本“窗”作“窓”。

[13]元残本“容”作“谷”。

[14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按:‘颏会在上星后’,据前后文,此句以下是王冰的注文。”

[15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‘五’作‘三’。”元残本同。

[16]元本、元残本“气”下有“之”字。

[17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‘二’作‘三’。”元残本同。

[18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‘三注不同’,古钞本‘三’作‘王’、元椠本无此四字。”元残本亦无此四字。

[19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‘气街’,元椠本作‘气冲’。”元残本同。

[20]元残本“大肠”作“太阳”,元本、元残本“合”作“入”。

[21]元本、元残本“小肠”作“少阳”。

[22]元本、元残本“二”作“一”。

[23]元本、元残本“一”作“二”。

[24]元本、元残本“商”作“商”,俗。馀或不同,不复出校。

[25]元本、元残本无"留一呼"三字。

热病,始于头首者,刺项太阳,而汗出,止[一]。

热病,始于足胫者,刺足阳明,而汗出,止[二]。

热病[1],先身重骨痛,耳聋好(瞑)[瞑][2],刺足少阴[三][3]。病甚,为五十九刺[四]。

热病,先眩冒而热,胸胁满,则刺足少阴、少阳[五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天柱主之。天柱,在侠项后发际大筋外廉陷者中,足太阳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
[二]新校正云:按:此条《素问》本无,《太素》亦无[4],今按《甲乙经》添入。

[三]据经无正主穴,当补写井(荣)[荥]尔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灵枢经》云:"热病而身重骨痛,耳聋而好(瞑)[瞑],取之骨,以第四针。索骨于肾,不得索之土。土,脾也。"[5]

[四]如古[6]法。

[五]亦井(荣)[荥]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"热病"下有"者"字。

[2]"瞑",《广韵·青韵》:"瞑,睡瞑也。"《说文·目部》:"瞑,翕目也。"徐铉按:"今俗别作眠,非是。"俗书日旁、目旁混用不分,此据元本等录正。

[3]《太素》"少阴”作“少阳"。

[4]按:仁和寺本《太素》卷二十六《寒热杂说》中有此文,原文作"病始足胫者先取足阳明而汗出。"

[5]《灵枢·热病篇第二十三》云:"热病,身重骨痛,耳聋而好瞑,取之骨,以第四针,五十九刺。骨病不食,啮齿耳聋。索骨于肾,不得索之土。土者,脾也。"

[6]顾校:"古"当作"右"。

太阳之脉,色荣颧,骨热病也[一]。荣未交[二],曰:今且得汗,待时而[1]已[三]。与厥阴脉争见者,死[2]期不过三日[四]。其热病[3]内连肾。少阳之脉色也[五]。

少阳之脉,色荣颊,(前)[筋][4]热病也[六],荣未交,曰:今且得汗,待时而已。与少阴[5]脉争见者,死,期不过三日[七][6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荣,饰也,谓赤色见于颧骨如荣饰也。颧骨,谓目下当外眦也。太阳合火,故见色赤。○新校正云:按:杨上善云:"赤色荣颧者,骨热病也。"与王氏[7]注不同。

[二]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、《太素》作"荣未天"。下文"荣未交"亦作"天"。

[三]“荣”一为“营”,字之误也。日者,引古经法之端由也。言色虽明盛,但阴阳之气不交错者,故法云今且得汗之而已。待时者,谓肝病待甲乙,心病待丙丁,脾病待戊己,肺病待庚辛,肾病待壬癸,是谓待时而已。所谓交者,次如下句。

[四]外见太阳之赤色,内应厥阴之弦脉,然太阳受病,当传入阳明,今反厥阴之脉来见者,是土败而木贼之也,故死。然土气已败,木复在行,木生数三,故期不过三日。

[五]“病”或为“气”,恐字误也。若赤色气内连鼻两旁者,是少阳之脉色,非厥阴色,何者?肾部近于鼻也。○新校正云:详或者欲改“肾”作“鼻”。按:《甲乙经》、《太素》并作“肾”。杨上善云:“太阳,水也;厥阴,木也。水以生木,木盛水衰,故太阳水色见时有木争见者,水死。以其热病内连于肾,肾为热伤,故死。”本旧无“少阳之脉色也”六字,乃王氏所添,王注非,当从上善之义。

[六]颊前,即颧骨下近鼻两旁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、《太素》“前”字作“筋”。杨上善云:“足少阳部在颊,赤色荣之,即知筋热病也。”[8]

[七]少阳受病,当传入于太阴,今反少阴脉来见,亦土败而木贼之也,故死不过三日,亦木之数然。○新校正云:详或者欲改“少阳”作“厥阴”。按:《甲乙经》、《太素》作“少阳”。杨上善云:“少阳为木,少阴为水,少阳色见之时有少阴争见者,是母胜子,故木死。”王作此注,亦非。旧本及《甲乙经》、《太素》并无“[死][9]期不过三日”六字。此是王氏成足[10]此文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待”作“大”,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“而”作“自”。下同。

[2]《甲乙经》“死期”作“其死”。下同。

[3]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“病”下有“气”字。

[4]“筋”,据新校正所引《甲乙经》、《太素》改。

[5]《甲乙经》“少阴”上有“手”字。

[6]《太素》无“期不过三日”五字。

[7]元本、元残本无“之”字。

[8]顾校云:“筋”字是。少阳者,肝之表也,肝主筋,故为筋热病。”俗书力旁、刀旁混用,竹头或作草头,因有此误。

[9]《素问校讹》:“古钞本、元集本‘期’上有‘死’字。”元残本同。据补。

[10]元本、元残本“成足”乙作“足成”。

热病气穴:三椎下间,主胸中热。四椎下间,主鬲中[1]热。五椎下间,主肝热。六椎下间,主脾热。七椎下间,主肾热。荣在骶也[一][12]。项上三椎[3]陷者中也[二]。

颊下逆颧为大瘕[4]。下牙车为腹满。颧后为胁痛。颊上者,鬲上也[三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脊节之谓椎,脊穷之谓骶。言肾热之气外通尾骶也。寻此文椎问所主神藏之热,又不正当其藏舍,而云主疗,在理未详。

[二]此举数脊椎[5]大法也。言三椎下间主胸中热者,何以数之?言皆当以陷者中为气发之所[6]。

[三]此所以候面部之色,发明腹中病诊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鬲”作“胃”。《太素》无“中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无“厥也”二字,“荣在”属下句。

[3]《甲乙经》“椎”下有“骨”字。

[4]《太素》“瘿”作“瘇”。

[5]元本、元残本“椎”作“之”。

[6]元本、元残本“所”下有“也”字。

评热病论篇第三十三

[一]

按:本篇包括以下内容:论阴阳交、风厥的临床表现、病理、治法及预后。论劳风的临床表现、治法及预后。论肾风的临床表现及病理。

自“黄帝问曰有病温者”至“伤肺则死也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五《热病说》;自“帝曰有病肾风者”至“故月事不来也帝曰善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九《风水论》。

本篇又分别见于《甲乙经》卷七第一上、卷七第一中、卷八第五。《脉经》7-18-2有与本篇相关内容。

黄帝问曰:有病温者,汗出辄复热,而脉躁疾不为汗衰,狂言,不能食,病名为何?岐伯对曰:病名阴阳交。交者,死也[二]。

帝曰:愿闻其说。岐伯曰:人所以汗出者,皆生于谷,谷生于[3]精[三]。今邪气交争于骨肉而得汗者,是邪却[2]而精胜也[四]。精胜,则当能食而不复热。复热者,邪气也;汗者,精气也。今汗出而辄复热者,是邪胜也;不能食者,精无俾也[五][3]。病[4]而留者,其寿可立而倾也[六]。且夫《热论》曰:汗出而脉尚躁盛者,死[七][5]。今脉不与汗相应,此不胜其病也,其死明矣[八]。狂言者,是失志,失志者死[九]。今见三死,不见一生,虽愈,必死也[十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在第五卷。

[二]交,谓交合,阴阳之气不分别也。

[三]言谷气化为精,精气胜乃为汗。

[四]言初汗也。

[五]无俾,言无可使为汗也。谷不化则精不生,精不化流,故无可使。

[六]如是者,若汗出疾速,留著而不去,则其人寿命立至倾危也。○新校正云:详"病而留者",按王注,"病"当作"疾"。又按:《甲乙经》作"而热留者"[6]。

[七]《热论》,谓上古《热论》也。凡汗后脉当迟静,而反躁急以盛满者,是真气竭而邪盛,故知必死也。

[八]脉不静而躁盛,是不相应。

[九]志舍于精,今精无可使,是志无所居,志不留居则失志也。

[十]汗出脉躁盛,一死;不胜其病,二死;狂言失志者,三死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经传释词》卷一:"于,犹为也。"

[2]《甲乙经》"却”作“退"。

[3]顾校:"《脉经》'倅'作'猝'。按: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'倅'亦作'猝'。《太素》'不能食者精无倅也'作'不能食者,精猝;精猝,瘁也。'

[4]《甲乙经》"病”作“热"。

[5]顾校:"《灵枢·热病》云:'热病已得汗,而脉尚躁盛,此阴脉之极也,死。'未知即此文否?"

[6]顾校:"今《甲乙经》'而热留者'作'热而留者',未知孰是?然文义并不可通,当依《脉经》作'汗出而热留者'。"

帝曰:有病身热汗出[1]烦满,烦满不为汗解,此为何病?歧伯曰:汗出而身热者,风也;汗出而烦满不解者,厥也。病名曰风厥。

帝曰:愿卒闻之。歧伯曰:巨阳主气[2],故先受邪;少阴与其为表里也,得热则上从之,从之则厥也[一]。

帝曰:治之奈何?歧伯曰:表里刺之,饮之服[3]汤[一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上从之,谓少阴随从于太阳而上也。

[二]谓泻太阳,补少阴也。饮之汤者,谓止逆上之肾气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"汗出"下有"而"字。

[2]《甲乙经》"巨阳主气”作“太阳为诸阳主气"。

[3]顾校:"《脉经》无'服'字,与王注合。"按:《太素》亦无"服"字。

帝曰:劳风为病何如?歧伯曰:劳风,法在肺下[一]。其为病也,使人强上[1]冥[2]视[二],唾出若涕,恶风而[3]振寒。此为劳风[三][4]之病。

帝曰:治之奈何?歧伯曰:以救俛仰[四]。巨[5]阳[6]精,精者三日,中年者五日,不精者七日[五]。咳出青黄涕,其状如脓[7],大如弹丸,从口中若鼻[8]中出。不出则伤肺,伤肺则死也[六][9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从劳风生,故曰劳风。劳,谓肾劳也。肾脉者,从肾上贯肝鬲,入肺中。故肾劳风生,上居肺下也。

[二]新校正云:按:杨上善云:“强上,好仰也。冥视,谓合眼视不明也。”又,《千金方》“冥视”作“目眩”。

[三]膀胱脉起于目内眦,上额交巅上,入络脑,还出别下项,循肩髆内,侠脊抵腰中,入循膂络肾。今肾精不足,外吸膀胱,膀胱气不能上营,故使人头项强而视不明也。肺被风薄,劳气上熏,故令唾出若鼻涕状。肾气不足,阳气内攻,劳热相合,故恶风而振寒。

[四]扰,犹[10]止也。俛仰,谓屈伸也。言止屈伸于[11]动作,不使劳气滋蔓。

[五]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三日中若五日”。《千金方》作“候[12]之三日及五日中,不精明者是也。”与此不同。

[六]巨阳者,膀胱之脉也。膀胱与肾为表里,故巨阳引精也。巨,大也。然太阳之脉吸引精气上攻肺者三日,中年者五日,素不以精气用事者[13]七日,当咳出稠涕,其色青黄如脓状。平调咳者,从咽而上出于口。暴卒咳者,气冲突于蓄门而出于鼻。夫如是者,皆肾气劳竭,肺气内虚,阳气奔迫之所为,故不出则伤肺也。肺伤则荣卫散解,魄不内治,故死。○新校正云:按:王氏云:“卒暴咳者,气冲突于蓄门而出于鼻。”按《难经》《七》[14]冲门无“蓄门”之名,疑是“贲门”。杨玄[15]操云:“贲者,鬲也,胃气之所出。胃出谷气,以传于肺,肺在鬲上,故胃为贲门。”[16]

【校注】

[1]“上”,首也,头也。《方言》卷六:“颠、上也。”“强上”,头项强。《甲乙经》“强上”下有“而”字。

[2]《甲乙经》“冥”作“瞑”。

[3]《太素》“而”作“即”。

[4]《太素》“劳风”作“劳中”。

[5]《甲乙经》“巨”作“太”。

[6]唐本“阳”作“杨”。

[7]《太素》“脓”上有“稠”字。

[8]《太素》“鼻中”作“鼻孔中”,《甲乙经》作“鼻空”。

[9]《甲乙经》“也”作“矣”。

[10]元残本“犹”作“尤”。

[11]元本、元残本“于”作“故”,属下读。

[12]元残本“候”作“俟”。

[13]元本、元残本“者”作“也”。

[14]“七”,据《难经》改。

[15]“玄”,据文意补。

[16]颃颡:《甲乙经》说营气云:上循喉咙,入颃颡之窍,究于畜门。详其文意,不指胃也。张景岳以为喉鼻相通之窍,盖得之矣。

帝曰:有病肾风者,面附然[1],壅,害于言,可刺不[一][2]?岐伯曰:虚,不当刺。不当刺而刺,后五日,其气必至[二]。

帝曰:其至何如?岐伯曰:至必少气时热,时热从胸背上至头,汗出,手热,口干苦[3]渴,小便黄,目下肿,腹中鸣,身重难以[4]行,月事不来,烦而不能食[5],不[6]能正偃,正偃则咳[7],病名曰风水,论在《刺法》中[三][8]。

帝曰:愿闻其说。岐伯曰:邪之所凑,其气必虚。阴虚者,阳必凑之,故少气时热而汗出也[9]。小便黄者,少腹[10]中有热也。不能正偃者,胃中不和也。正偃则咳甚,上迫肺也。诸[11]有水气者,微肿先[12]见于目下也。

帝曰:何以言[13]?岐伯曰:水者,阴也;目下,亦阴也;腹者,至阴之所居[14]。故水在腹者,必使目下肿也。真气[15]上逆,故[16]口苦[17]舌干,卧[18]不得正偃,正偃则咳出[19]清水也。诸水病者,故[20]不得卧,卧则惊,惊则咳甚也。腹中鸣者,病本于胃也。薄[21]脾[22]则烦不能食。食不[23]下者,胃脘[24]隔[25]也。身重难以行者,胃脉在足也。月事不来者,胞脉闭也。胞脉者[26],属心而络[27]于胞中。今气上迫肺,心气[28]不得下通,故月事不来也[29]。

帝曰:善。

【原注】

[一]附然,肿起貌。壅,谓目下壅如卧蚕形也。肾之脉从肾上贯肝鬲,入肺中,循喉咙侠舌本,故妨害于言语。

[二]至,谓病气来至也。然谓藏配一日,而五日至肾。夫肾已不足,风内薄之,谓肿为实,以针大泄,反伤藏气。真气不足,不可复,故刺后五日其气必至也。

[三]《刺法》,篇名。今经亡。

[四]考上文所释之义,未解“热从胸背上至头汗出手热口干苦渴”之义,应古论简脱,而此差谬之尔。如是者何?肾少阴之脉从肾上贯肝鬲,入肺中,循喉咙侠舌本。又,膀胱太阳之脉从目内眦上额交巅上;其支者,从巅至耳上角;其直者,从巅入络脑,还出别下项,循肩髆内侠脊抵腰中,入循膂。今阴不足而阳有馀,故热从胸背上至头,而汗出口干苦渴也。然心者,阳藏也,其脉行于臂手;肾者,阴藏也,其脉循于胸足。肾不足,则心气有馀,故手热矣,又以心肾之脉俱是少阴脉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然”下有“肿”字。

[2]《甲乙经》“不”作“否”。

[3]《太素》“苦”作“舌”。

[4]《甲乙经》无“以”字。

[5]《太素》无“小便黄,目下肿,腹中鸣,身重难以行,月事不来,烦而不能食”二十三字。

[6]《甲乙经》“不”上有“食”字。

[7]《甲乙经》“咳”下有“甚”字。

[8]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无“论在《刺法》中”五字。

[9]《太素》无“少气时热而汗出也”八字。

[10]《太素》无“少腹”二字。

[11]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“诸”作“者”。者、诸古今字。

[12]《太素》“微”作“征”,无“肿先”二字。

[13]《甲乙经》“言”下有“之”字。

[14]《太素》“居下”有“也”字。

[15]朝鲜活字本“真”作“其”。

[16]《太素》无“故”字。

[17]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无“苦”字。

[18]《太素》“卧”作“者故”二字,“者”字属上读。

[19]《太素》无“出”字。

[20]《甲乙经》“故”作“皆”。

[21]《甲乙经》“薄”作“传”。

[22]《太素》“脾”作“肝”。

[23]《素问校讹》:“元椠本‘不’下有‘能’字。”元残本、赵本、詹本同。

[24]《太素》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“脘”作“管”。按:《太素》“胃脘”之“脘”作“管”,“脘”、“管”二字同源通用。馀或同,不复出校。

[25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“元椠本‘隔’作‘鬲’。”元残本、藏本、熊本、吴悌本、赵本、詹本、朝鲜活字本、朝鲜小字本、《甲乙经》、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同。

[26]《太素》无“也胞脉者”四字。

[27]《太素》“络”作“溢”。

[28]《太素》“气”作“藏”。

逆调论篇第三十四

[一]

按:本篇包括以下内容:论阴阳二气协调,则疾病不生,一失和谐,则“热而烦满”、“寒从中生”、“肉烁”、“骨痹”、“肉苛”、“喘息”诸病生焉。

自“黄帝问曰人身非常温也”至“故热而烦满也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三十《热烦》;自“帝曰人身非衣寒也”至“故身寒如从水中出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三十《身寒》;自“帝曰人身四支热”至“是人当”“肉烁也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三十《肉烁》;自“帝曰人有身寒”至“人身与志不相有曰死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二十八《痹论》;自“帝曰人有逆气”至“主卧与喘也”见于《太素》卷三十《卧息喘逆》。

本篇又分别见于《甲乙经》卷七第一上、卷十第十一下、卷十二第三。《脉经》7-12有与本篇相关内容。

黄帝问曰:人身非常[1]温也,非常热也,为之热而烦满者,何也[二]?岐伯对曰:阴气少而阳气胜,故热而烦满也。

帝曰:人身非衣寒也,中非有寒气[2]也,寒从中生者何[三][3]?岐伯曰:是人[4]多痹气[5],阳气少,阴气多,故身寒如从水中出[四][6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在第四卷。

[二]异于常候,故曰非常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无“为之热”三字。

[三]言不知谁为元主邪。

[四]言自由形气阴阳之为,是非衣寒,而中有寒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于鬯:“‘常’本‘裳’字。《说文·巾部》云:‘常,下裙也。’或体作‘裳’。是常、裳一字。”

[2]《太素》无“气”字。

[3]《太素》“何”下有“也”字。

[4]《太素》无“人”字。

[5]《太素》“也”作“而”,连下读。

[6]《太素》“出”下有“焉”字。

帝曰:人有四支热,逢风寒如炙如火者,何也[一]?岐伯曰:是人者,阴气虚,阳气盛。四支[1]者,阳也。两阳相得,而阴气虚少[2],少水不能灭盛火,而阳[3]独治。独治者,不能生长也,独胜[4]而止耳[二]。逢[5]风而如炙如[6]火者,是人当肉烁也[三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无“如火”二字,《太素》云“如炙于火”,当从《太素》之文[7]。

[二]水为阴,火为阳。今阳气有馀,阴气不足,故云少水不能灭盛火也。治者,王也。胜者,盛也。故云独胜而止。

[三]烁[8],言消也。言久久此人当肉消削也。○新校正云:详“如炙如火”,当从《太素》作“如炙于[9]火”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四支”下有“热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无“少”字。

[3]《甲乙经》“阳”下有“气”字。

[4]《甲乙经》“胜”作“盛”。

[5]《甲乙经》“逢”上有“故”字。

[6]《太素》无“如”字。

[7]元本、元残本“之文”作“云”字。

[8]元本、元残本“烁”下有“者”字。

[9]《太素》无“于”字。

帝曰:人有身寒汤火不能热、厚衣不能温,然不[1]冻栗,是为何病?岐伯曰:是人者,素肾气胜,以水为事,太阳气衰,脂腊枯不长,一水不能胜两火。肾者,水也,而生于[2]骨。肾[3]不生,则髓不能满,故寒甚至骨也[一]。所以不能冻栗者,肝,一阳也;心,二阳也;肾,孤藏也,一水不能胜[4]二火,故不能[5]冻栗。病名曰骨痹,是人当挛节也[二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以水为事,言盛欲也。

[二]肾不生则髓不满,髓不满则筋干缩,故节挛拘。

【校注】

[1]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“不”下有“为”字。

[2]顾校:“《甲乙经》‘生’作‘主’,无‘于’字。”按:《太素》同。

[3]《太素》“肾”上有“故”字。

[4]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“胜”下有“上”字。

[5]“能”,读若“耐”。

帝曰:人之[1]肉苛者[2],虽近[3]衣絮,犹尚苛也,是谓[4]何疾[一]?岐伯曰:荣气虚,卫气实也。荣气虚,则不仁[5];卫气虚[6],则不用。荣卫俱虚,则不仁且不用,肉如故[7]也。人身与志不相有,曰死[二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苛,谓重也。

[二]身用志不应,志为身不亲[8],两者似不相有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“曰死”作“三十日死也”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甲乙经》“之”下有“有”字。

[2]《太素》“者”下有“何也”二字。

[3]赵本“近”下有“于”字。

[4]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“谓”作“为”。

[5]《太素》无“荣气虚则不仁”六字。

[6]《太素》“虚”下有“不仁而”三字。

[7]《太素》、《甲乙经》“故”作“苛”。

[8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‘亲’作‘就’。”

帝曰:人有逆气不得卧而息有音者,有不得卧而息无音者,有起居如故而息有音者,有得卧、行而喘者,有不得卧、不能行而喘者,有不得卧、卧而喘者[2],皆[3]何藏使然?愿闻其故。

岐伯曰:不得卧而有音者,是阳明之逆也。足三阳者下行,今逆而上行,故息有音也。阳明者,胃脉也;胃者,六腑之海[一],其气亦下行。阳明逆,不得从其道,故不得卧也。《下[4]经》曰:胃不和,则卧不安。此之谓也[二]。夫起居如故而息有音者,此肺[5]之络脉逆也。络脉不得随经上下,故留经而不行。络脉之病人也微,故起居如故而息有音也。夫不得卧、卧则喘者,是水气之客也。夫水者[6],循津液而流也[7]。肾者,水藏,主津液[8],主卧与喘也。

帝曰:善[三]。

【原注】

[一]水谷海也。

[二]《下经》,上古经也。

[三]寻经所解之旨,不得卧而息无音、有得卧行而喘、有不得卧不能行而喘,此三义悉阙而未论,亦古之脱简也。

【校注】

[1]《太素》“不”下有“能”字。

[2]《素问校讹》:“古钞本上‘卧’作‘行’。”明蓝格钞本《甲乙经》自“有得卧”至“有不得卧、卧而喘者”二十五字作“有得[卧]而喘者,有不得卧、行而喘者,有不得卧、不得行而喘者,有不得行、卧而喘者”。

[3]《甲乙经》“皆”作“此”。

[4]《太素》“下”作“上”。

[5]《太素》“肺”作“脾”。

[6]《甲乙经》“水者”作“水气”。

[7]《太素》“也”作“者也”。《甲乙经》“流也”作“留者”。

[8]《太素》“津液”下重“津液”二字,属下读。

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卷第九

热论 谵之阎切,多言也[1]。佛音弗[2]。

刺热论 颔颏感切。洒(浙)[浙]上先礼切,下先历切[3]。酸音酸[4]。骶音氐[5]。跟音根[6]。

评热病论 跗踠下莫江切。髀音凭[7]。

逆调论 苛轨耿切[8]。

【校注】

[1]元本、元残本无“多言也”三字。顾校:此条“当在‘佛’字条后。”又,元本、元残本“谵之阎切”条上有“嘶息次反”条。

[2]元本无此条。

[3]元本无此条。

[4]元本、元残本“酸音酸”下有“脂户当反”条。

[5]元本无此条。顾校:此条“当在‘跟’字条后。”按:顾本作“骶音云”,“云”乃“氐”之俗写,据录正。

[6]元本无此条。

[7]按:俗书亻、彳混用不分,“凭”即“凭”之俗。元本无此条。

[8]元本无此条。

本章完
寻一味本草,读一页经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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